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2017年4月1日前户籍地为原普湾新区现普兰店区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的人员,可迁移到主城区或新市区本人、配偶(含夫妻共有)或未成年子女(含与父母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本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规定》落户本市的,均适用省公安厅“一地办结”办理流程。符合《规定》落户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人员,须在单位注册地所属派出所办理。
《实施细则》提出,办理落户人员应根据实际状况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随军家属或随迁配偶职业证件、随迁子女手续、落户地址手续及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对全市《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审批业务进行指导检查;派出所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根据我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我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实施细则》还明确,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在相应年度均办理《大连市居住证》或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认定为连续办理。在我市非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由单位补缴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各项落户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所需具体相关手续可登录“大连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落户受理单位咨询,领取告知单。
本报记者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