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查处了一起无驾驶证驾驶共享汽车的违法行为。
5月6日17时50分正值晚高峰。沙河口交警大队的民警在黄河路盖州街执勤,发现一辆辽A牌照的小型轿车沿黄河路向西行驶。民警发现,开车的小伙子看到民警后有意向内道并道,形迹十分可疑。执勤交警立即示意小伙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对该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这是一辆扫码租车公司的租赁车辆。民警在对该车驾驶人及随车人员进行仔细检查。车内5人的年龄均在18岁至20岁,都是同学。开车的小伙子周某,以未携带驾驶证,记不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为由,搪塞民警的询问调查。现场民警与大队警务指挥室通力合作,通过姓名和出生年月、人员照片的数据碰撞,确定了该驾驶人周某未曾考取过机动车驾驶证。在证据面前周某对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该车系租赁公司的车辆,车上没有行驶证原件(仅有复印件),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之规定,扣留涉事车辆,根据规定周某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据了解,租用人在租用共享汽车注册时,需要上传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并缴纳押金。租用人可以利用合法人员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信息注册,但在下单后实际驾驶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审核了。
沙河口交警也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驾驶证信息借给无证的人去注册共享汽车用户,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陈冠潼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