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的打工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如何界定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挑战。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网络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纠纷。
“网约工”失业状告平台
小雯是某家政公司网络平台的客服,公司注册在北京,通过平台累积的好评率及信用度,吸引顾客在线下订单购买上门家政服务。小雯的工作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网络平台联系客户,公司为她配了一台手机用于上网并在平台上联系客户及家政服务人员,报酬按业绩的5%提成。2016年1月份,小雯被任命为网络平台在大连的店长,家政公司每个月按她的业绩把提成打入她的银行账户。
今年一月份,家政公司决定关闭大连地区的业务,于是免去了小雯店长的职务。小雯认为,自己从2015年起为家政公司工作四年,但公司没有为她交纳社会保险,自己节、假日工作也没有给付加班费,于是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家政公司为劳动关系,并给付2018年12月份工资1839元,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7493元。
小雯打印了在家政服务平台上的上网记录作为考勤表提交给仲裁庭,还提供了与该网络平台的劳动合同,由于证据充分,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家政公司给付小雯2018年12月份工资1839元,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7493元。
法院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某家政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不服,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其主要理由是某家政公司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小雯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其利用担任店长的工作之便,自己填写并加盖印章的,“考勤表”则是她在公司平台上的上网时间记录,并非真实意义上的考勤。
2019年5月29日上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小雯当庭也承认劳动合同是她自己填写并加盖的公章。经王金海律师调查,小雯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的劳动保险是自己按个体缴费形式交纳的。对这一情况,小雯也认可,称公司不给她交保险,她在无奈的情况下才自己交的。对于上网记录,只能说明小雯利用手机上了公司的网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考勤。
考虑到小雯与家政服务平台是有感情的,主审法官王梦意认真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雯认可与某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一次性补偿小雯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认为双方属合作关系
通过网络平台和自然人建立联系并提供服务,是否属于和网络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此,王金海律师表示,网络平台跟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某家政公司在北京注册登记,小雯在大连,主要工作方式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平台的管理松散,从业者也非常灵活,加之家政公司未直接对小雯进行工作安排,也没有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双方仅仅约定按业绩的5%提成,小雯不受公司劳动管理。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