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一楼的苏老汉自称为防范乱扔垃圾、盗窃等,于是在自家周围安装了4个监控摄像头,二楼邻居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拆除摄像头……
一楼安监控二楼称侵犯隐私
张老太与苏老汉是甘井子区某小区一个单元的邻居,张老太住二楼,苏老汉住一楼。2018年6月,苏老汉陆续在一楼楼道、一楼外墙、路灯杆上装了4个摄像头。其中安装在路灯杆上的摄像头距离张老太家约10米,这个摄像头高度,位于张老太家窗户与苏老汉家窗户之间位置,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单元对应的小区绿地及出入该单元的道路。而楼道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为一楼过道。
张老太表示,这些摄像头的安装,使得自家南卧室和客厅都在监控和监听之下。而且摄像头为网络摄像头,对其家采取的是实时监控,自己及家人在客厅及卧室的一切活动都被监视,所说的话也被监听,严重影响自己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张老太认为,苏老汉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对自己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使自己及家人时刻处于焦躁、恐慌的状态,夜不能寐。于是张老太到法院起诉,要求苏老汉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摄像头,赔礼道歉。
自称安监控为防范乱扔垃圾
苏老汉表示,他安装摄像头已经征得其他邻居同意,且安装摄像头属于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扔垃圾、盗窃等行为。这几个摄像头没有一个侵犯张老太的个人隐私权,“我安装的摄像头位置没有任何问题,与张老太毫不相干,更不存在在客厅、卧室一切活动都可以监视,所说的话也不会监听。我们安装的监控没有这样的功能,我们这个年龄也没有这么专业,4个摄像头是我家的范围,因此并不造成对张老太的侵害。”
法院判一楼拆除4个摄像头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苏老汉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涉及张老太的窗户外侧、公共绿地、一楼楼道,这些区域虽属公共及公用区域,但其包括了与张老太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苏老汉的行为足以侵害到张老太的隐私权。
苏老汉通过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多大利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法院认为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苏老汉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张老太的隐私权。因此张老太作为最密切受侵者要求苏老汉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情理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另需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做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事情,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老汉拆除4个监控摄像头。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