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干了半年多,没想到包工头只留了一张欠条后便不再露面。4年后,农民工无奈起诉讨薪。据了解,发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已将工程款给了包工头,而包工头也写下“保证发放工资”的保证书,那么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近日,我市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工地干半年只得了一张欠条
2014年3月份,来自浙江绍兴的包工头叶某从沈阳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处承包了大连东港商务区2号楼、4号楼的砌砖工程,叶某找来张某等农民工到工地上砌砖,从2014年3月3日至9月23日,张某等农民工吃住在工地,工程结束后,叶某称,发包方没有给他工钱,所以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兑现,在张某的强烈要求下,叶某为他写下欠条,证明农民工张某在工地工作时间为3月3日至9月23日,欠工资3万元。
之后,叶某不再露面,电话也打不通了。今年春节前,大连市司法局深入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对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劳务费、申请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开通法律援助受理服务绿色通道。
发包方已支付近百万工程款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将叶某、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叶某给付其拖欠的3万元工资,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叶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叶某为他出具的欠条,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认为,该公司虽然是工程的承包方,但已经按约定向叶某支付了96.8万余元工程款,双方之间的账目已经结清,张某的工资应当由叶某发放。另外,叶某在与公司结算时还写了书面承诺,保证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若因为挪用未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而导致农民工闹事均与发包方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无关。
发包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王金海律师认为,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是给了叶某,而叶某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叶某,且未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尽管提交了支付给叶某96.8万余元票据和叶某的书面保证书,但仍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给付张某拖欠工资3万元,沈阳某建筑劳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金海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建筑企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即使叶某卷钱跑了,建筑企业也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连带清偿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