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一家日用品商店拔火罐时,因操作人失误,酒精洒到她身上着了起来,结果导致赵女士身体大面积被烧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赵女士到法院起诉索赔,目前这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女子拔罐全身大面积烧伤
1981年出生的赵女士家住沙河口区,2017年4月13日,赵女士在西岗区一家日用品商店接受张女士拔火罐时,因张女士操作失误,酒精洒到赵女士身上一下子着了起来,结果导致赵女士右上肢、躯干大面积烧伤。赵女士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住了45天才出院,张女士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经鉴定,赵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赵女士多次找张女士和日用品商店要求解决此事,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赵女士将张女士、日用品商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日用品商店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并非其员工,赵女士将其列为被告是没有根据的。
张女士认为,赵女士存在重大过错。事发当天,赵女士让自己帮忙拔罐,因是朋友关系,她便答应了。赵女士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找专业人士去操作,但却让自己帮忙。赵女士明知可能存在风险而未进行规避,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此赵女士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张女士称,事故发生后,自己第一时间将赵女士送往医院治疗,悉心照顾、护理直至赵女士康复,并为赵女士垫付了住院费等费用。赵女士住院期间,自己还为赵女士接送孩子、整理家务、清洗贴身衣物,并在医院陪护15天,购买了营养品、保健品。张女士认为,赵女士在本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自己已尽情谊,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赔偿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赵女士受伤是因张女士不当操作所致,张女士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赵女士明知拔火罐具有一定危险性而轻信能够避免,未选择正规机构和专业人士操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赵女士承担20%的责任比例。西岗区某日用品商店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不向赵女士明示其与张女士的关系,并任由张女士在其经营场所为赵女士拔火罐,不加制止和提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女士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5万余元;西岗区某日用品商店对张女士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忆:
我朋友卖房想让我帮忙办手续,收款,我都拒绝了。她说,我都不怕你怕啥?我怕出差错,朋友都没得做了。
@赵:总结,无论是谁、什么关系都不能瞎嘚瑟。
@大刚:急眼了,就成了塑料姐妹花!!
@小熊:看了此文,让一向热心帮朋友忙的我情何以堪啊。
@此志不渝:这算什么朋友?没事啥都好说,有事插朋友两刀。
@对方正在输入……:都是朋友,人家也照顾你,护理你,然后还要索赔,法律永远是保护受害人损失,而不顾情意。
@弘白:看评论怎么都在埋怨赵女士呢?难道我的三观出问题了?如果只是烫个泡也就算了,这十级伤残,难道朋友关系也得自己忍了?另外虽然是赵女士主动邀请,但是张女士完全可以拒绝。既然答应了,就应该要承担后果,这是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