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万元买的路虎,刚到手没几天,还没过户便在美容店“丢失”,原来这辆车竟然被河南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走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我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64万买的路虎到手没几天“丢了”
2017年4月19日,大连一家二手车公司与河南的谢先生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谢先生以64万元的价格将一辆路虎车卖给二手车公司。协议约定“……谢先生将车辆出售给二手车公司时该车辆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盗抢或设立任何他项权利。谢先生保证车辆手续齐全真实且合法。”
当天,二手车公司将40万元购车款转入谢先生银行账户,谢先生开具收条,说明收到二手车公司银行转账40万元,余款24万元在谢先生协助二手车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当日一次性付清。
2017年4月25日,谢先生通过托运公司将路虎车交付二手车公司,但一直未办理过户。这辆路虎所有人登记为张某。2017年5月3日,二手车公司发现路虎车在清洗美容店“丢失”。
车辆被河南汽车租赁公司开走
同日,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公司使用汽车追踪系统找到出租路虎车并已开走。
经查,2015年至2017年4月间,何某租赁郑州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后,以车辆是银行抵押的车、保证几个月内过户为由卖给多名被害人。2017年2月19日之后,聂某向何某购买13辆车,其中包括谢先生出售的路虎车,价格为50万元。2017年4月30日之后,何某租赁并卖与被害人的车辆被郑州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陆续收回,多名被害人受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原来,这辆路虎被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收回。
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谢先生陆续向二手车公司返还8万元购车款。谢先生未将剩余购车款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二手车公司将谢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谢先生退还32万元购车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谢先生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谢先生方面辩称,双方已于2017年5月3日均同意解除合同,谢先生已陆续向二手车公司返还8万元购车款,谢先生请求二手车公司将该车交付给谢先生,谢先生将购车款返还给二手车公司。谢先生出售给二手车公司的车辆是从聂某手中购买的,并支付了50万元购车款给聂某,谢先生也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也十分巨大,因车辆涉案,赃款还未被追缴,待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后再依法返还二手车公司。
一审判决返还32万元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路虎车登记所有人并非为谢先生,其对于涉案车辆并不具有处分权。现涉案车辆被权利人收回,导致二手车公司无法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二手车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谢先生亦同意解除合同,并且于2017年5月3日开始向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因此案涉合同已于2017年5月3日实际解除。
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对于二手车公司要求返还购车款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车辆已经被权利人收回,二手车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取得涉案车辆,因谢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涉案车辆返还不能的风险应由谢先生承担。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先生返还二手车公司32万元购车款及违约金。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