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酒后驾船因琐事与另一艘渔船发生纠纷,一怒之下,他竟然驾船高速追赶对方,最终将对方渔船撞翻,致四名船员落水,其中两人溺水死亡。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死者家属将刘某及船主诉至法院索赔。
酒后驾船撞翻他船导致两人死亡
1965年出生的刘某家住营口盖州。2016年5月6日,刘某在没有取得船长证件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渔船在渤海盖州海域捕鱼。当日13时许,刘某所驾渔船与在同一海域作业的另外一艘渔船因捕捞作业产生纠纷,刘某驾船高速追赶赵先生驾驶的渔船,在追赶过程中刘某渔船船头撞击所追渔船,导致对方渔船翻扣,船上四名船员全部落水。
赵先生家属称,当天赵先生等人驾驶渔船在事发海域下地笼时,发现网具被刘某驾驶的渔船刮上,赵先生等人在与刘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发现刘某有蛮横冲撞的倾向,于是开船向北行驶,刘某驾驶渔船尾随其后高速追赶,直接撞到赵先生所驾渔船左舷后部,致使渔船倾覆。
事故中赵先生、周某溺水死亡,刘某、李某被附近赶来的渔船救起。经鉴定被害人赵先生、周某符合因溺水而死亡(溺死)。刘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3.1mg/100ml。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73万余元
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先生家属认为,刘某无证醉酒驾船撞翻其他渔船,致赵先生死亡;刘某所驾渔船船主是李某,李某明知刘某无船舶驾驶资格,仍然出借渔船,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赵先生家属将刘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刘某辩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应当是一样的,都仅赔偿物质损失,而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李某辩称,本案是由刘某犯罪行为引起的,李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不是赔偿义务主体。李某没有过错,船主不一定驾驶船只,将船只出借给刘某,并没有同意刘某驾驶。李某出借船只行为与刘某故意杀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船主一审被判赔偿9.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赵先生家属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否合理,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物质损失;李某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方式。
法院认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视为物质损失,赵先生家属有权向被告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
关于船主是否担责方面,法院认为,在借用情形下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李某虽然不是船舶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其仍然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船舶的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船舶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李某明知刘某无船舶驾驶资格无船长证,仍出借船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赵先生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39万余元;李某向赵先生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9.8万余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