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庄河法院执行局强制扣划了执行担保人的存款,19名农民工顺利拿到了部分拖欠三年的劳务费。
庄河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 邱某等19名农民工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起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累计达89万余元。该系列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孙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孙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随即依法对孙某进行拘传,告知其如拒不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压力,孙某提供了四名担保人为其所欠的89万余元劳务费进行担保,四名执行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19名申请人与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孙某仍未履行给付19名申请人劳务费的义务,19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执行人员接手案件后根据四名执行担保人所出具执行担保保证书承诺,依法对四名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分别对其中的两名保证人进行约谈,通过耐心释法,担保人意识到出具《执行担保保证书》后应承担的责任。随后,执行人员将被冻结账户中的存款18万余元划拨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余款执行担保人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19名农民工在端午节来临之季终于拿到了期盼多年的首批辛苦费,剩余的劳务费也有了着落,高兴的心情溢于言表,对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执行担保是怎么回事?要承担什么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损毁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