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现场对烈性禁养犬予以强制收容。
本报讯为了形成养犬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构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格局,昨日,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会同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规养犬及销售犬只行为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
6月21日上午,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民警会同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椒金山街道某居民楼家中涉嫌违规养犬及销售犬只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
据了解,执法人员现场对一条烈性禁养犬予以强制收容,并责令业主立即对犬只随意便溺在人行步道的粪便进行消毒清洗。同时,执法人员对涉嫌未在指定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行为依法下达了《调查通知书》,下一步,执法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另外,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