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买房支出都是个“大头”。而关于房屋继承的税费问题更是引人关注。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一发布就上了当天的热搜。不少人甚至以为,这是要省税费了……那么究竟是咋回事呢?
事实上,《公告》规定的关于个人受赠房屋的免征税规定和税率两方面未发生变化,该交多少钱,还是得交多少钱。政策变化之处只是征税项目名称不同,把受赠人取得的受赠房屋收入由原来的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改成了“偶然所得”,20%的税率保持不变。
记者了解到,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原税法中共有11项应税所得,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上述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就是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税。而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那么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税政策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大连市税务局有关人士解释,此前,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根据规定,符合三种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这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此可见,上述最新公告在免征税规定和税率两方面未发生变化,只是征税项目名称进行了更改。
此外,最新公告同时规定,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