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按照《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不变。调整后,缴费基数下降了近2000元。
市医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主要对两类群体影响较大:
一是职工工资高于缴费上限或低于缴费下限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的基数计算,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由上半年的20472元/月和4094元/月下调至15825元/月和3165元/月,降幅22.7%。经初步估算,按此基数缴费,全市相关用人单位一年将减负8亿余元,职工个人也将同步少缴费近2亿元。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中选择一档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方案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此基数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本社保年度内每月将缴纳316.5元,较上年度多缴70元。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我市采取了三年过渡办法,即2019年7月起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20年7月起调整为90%,2021年7月起调整为100%。调整后,本社保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缴费253.2元,与原基数最低档缴费人员缴费自然增长额相比低约10元;原选择其他档次缴费人员,缴费额将有更大幅度下降。缴费基数调整后,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统筹支付待遇不受影响。
记者于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