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爸爸”傅先生因发热、咳嗽到诊所输液,医生开了四个吊瓶,第二个吊瓶刚打上没多长时间,他出现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傅先生去世不到三个月其妻生下一个儿子。傅先生家属到法院起诉索赔,法院一审判决诊所赔偿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准爸爸”输液后过敏死亡
2016年8月10日18时左右,傅先生因发热、咳嗽到甘井子区一家诊所就诊,接诊医生给他开具了《普通处方笺》,共有四个吊瓶,药物包括赖氨匹林、盐酸氨溴索、阿奇霉素等。
傅先生第一个吊瓶打完后,第二个吊瓶刚注射不久,他就出现了过敏反应,症状为咳嗽、出汗、呼吸急促。接诊医生查看后赶紧让傅先生服下了支气管扩张药,因120无急救车,诊所安排车辆将其送往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傅先生于当日19时58分死亡。
傅先生家人报警后,警方将现场的药品、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封存。法医鉴定,傅先生符合因过敏反应伴哮喘发作致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11月,也就是傅先生去世不到三个月,他的妻子生下一个儿子。令人惋惜的,孩子还未出生,就永远失去了爸爸……
家属起诉索赔159万余元
家属认为,傅先生死亡是因诊所的医疗过错所致,另外事发后,这家“普通合伙企业”一名合伙人发生了变更。家属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9万余元。
诊所方面辩称,2016年12月29日,大连市医调委作出《专家咨询意见》,意见为:医方用药有指征,符合诊疗指征,符合诊疗常规。过敏反应系个体敏感差异所致。
诊所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接诊医生是2016年7月18日变更注册于诊所的医生,案发时,诊所有执业医师,接诊医生是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执业,诊所的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傅先生的死亡与诊所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诊所的接诊医生开具的处方未取得执业医师的签字或盖章,推定诊所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傅先生死亡的原因系其特殊体质导致,对损害后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并非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导致。
本案审理过程中,家属就傅先生的死亡原因,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但因鉴定难度大等原因,鉴定机构均予以退鉴。
一审法院判诊所赔偿1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案涉接诊医生系执业助理医师,其在为傅先生接诊时并未取得执业医师的指导。其次,接诊护士原注册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一家诊所,案发后才变更注册至案涉诊所。再次,接诊医生为傅先生开具《普通处方笺》并未记载执业医师的签名或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当时也没有执业医师在现场,因此,在《普通处方笺》并未发生效力的情况下直接给患者用药,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上,诊所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傅先生在诊所就诊后死亡,法院推定诊所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接诊医生不具备独立执业的资质,其开具的《普通处方笺》在未发生效力的情形下直接给患者进行静脉注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接诊护士在变更注册至案涉诊所前已在该诊所执业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根据辽宁省临床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傅先生符合因过敏伴哮喘发作致死亡。本案中,诊所虽辩称赖氨匹林是免试敏药物,但并未对该药物的危害性进行告知,诊所出具的《普通处方笺》中并未记载患者的既往史。第三,诊所出具的《病程记录》在就诊日并未送达患者本人或家属,违反了有关规定。家属申请笔迹鉴定,诊所未提供接诊医生字迹样本,导致《病程记录》是否为接诊医生书写无法认定,由此产生的鉴定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诊所承担。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诊所赔偿傅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8万余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