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发烧咳嗽,大连小伙李军(化名)到甘井子区一家诊所去打吊瓶。在注射第二个吊瓶后不久,李军就出现了过敏反应,呼吸急促,被送医抢救,不久就不幸死亡。而事发时,李军的妻子身怀有孕,还有3个月就到预产期。家属认为,诊所在此事中应承担责任,因此将该诊所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9万余元。
发烧到诊所打吊瓶出现过敏反应
2016年8月10日晚上6点,李军因为发热、咳嗽等症状,到大连甘井子区一家诊所去打吊瓶。
接诊医生为李军开了包括赖氨匹林、阿奇霉素等在内的3组药物。注射完第一组药物后,李军刚打第二个吊瓶不久,就出现了过敏反应。他开始不断咳嗽、出汗、呼吸急促。诊所医生赶紧给他口服支气管扩张药物,诊所还安排车将李军送往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晚7点58分,也就是李军去诊所就医1小时58分之后,他在医院死亡。
家属报了警。当年9月28日,受甘井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辽宁省临床法医鉴定所出具一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军系因过敏反应伴哮喘发作致死亡。当年11月,李军意外身亡3个月后,他的妻子在医院生下儿子。这个孩子还没出生,就已经失去了父亲。
家属将诊所起诉到法院
2017年,李军的父母、妻子和遗腹子将这家诊所起诉到法院,家属们认为,导致李军死亡的原因是诊所医疗过错。而在出事之后,这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诊所,原合伙人之一还退出,更换了新的合伙人。家属要求诊所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59万余元。诊所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诊所方面则辩称,李军来打吊瓶时,接诊医生已经询问其过往疾病史,李军称自己没有过敏病史,并说其以前咳嗽时,打阿奇霉素、氨溴索有效,建议采取这个治疗方案。在检查和询问过程中,医生要求李军测量体温,李军拒绝测量,并说其在家中刚测过38度多,要求尽快打退烧针,医生诊断为气管炎并开药。但是在注射过程中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反应症状为咳嗽、出汗、呼吸急促。医生马上过来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然后口头下医嘱,口服盐酸丙卡特罗(美普清)支气管扩张药,静脉抢注喘定。但李军在去洗手间的过程中,其家属拔掉了输液器,服药也都吐了出来。此外李军送医时还有呼吸和心跳。经过三院大约一个半小时的抢救,宣告抢救失败死亡。诊所称,大连市医调委意见为:医方用药有指征,符合诊疗指征,符合诊疗常规。过敏反应系个体敏感差异所致。诊疗行为无过错。诊所称,自己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诊疗及抢救义务,没有过错,李军死亡的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接诊医师开具的处方未取得执业医师的签字或盖章,推定诊所有过错,诊所也不当然承担侵权责任。李军死亡的原因系其特殊体质导致,并非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导致。
法院一审做出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能够推定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所接诊医生系执业助理医师,其在为患者李军接诊时并未取得执业医师的指导。因此,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其次,诊所接诊护士原注册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一家诊所,在事发后才变更注册到涉案诊所。也违反了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外本案中,医生为患者开具《普通处方笺》并未记载执业医师的签名或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诊所在庭审中也承认当时诊所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并未在现场,因此,在《普通处方笺》并未发生效力的情况下直接给患者用药,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在诊所就诊后死亡,因此,本院推定该诊所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理由如下:第一,医生不具备独立执业的资质,其开具的《普通处方笺》在未发生效力的情形下直接给患者进行静脉注射,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护士在变更注册至该诊所前已执业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根据辽宁省临床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李军符合因过敏反应伴哮喘发作致死亡。本案中,李军经静脉注射赖氨匹林和盐酸氨溴索后发生急性过敏反应并致死,诊所虽辩称赖氨匹林是免试敏药物,但并未对该药物的危害性进行告知,出具的《普通处方笺》中并未记载患者的既往史。第三,诊所出具的《病程记录》在就诊日并未送达患者本人或家属,违反了相关规定。《病程记录》是否为医生书写无法认定,且可能系抢救后补写。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涉案诊所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体冷藏费用、尸检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8万9千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