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饭店经营事宜产生争议,海鲜饭店老板李琳(化名)与合伙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合伙人对李琳进行辱骂和殴打,还拿菜刀威胁。当晚,合伙人跟到李琳家中,继续争吵,并拿行李箱、凳子砸电视,随后李琳跳楼身亡……
跳楼身亡后,其父母起诉索赔66万元
刘先生与李琳是朋友,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海鲜饭店。2017年6月21日晚,刘先生与李琳在饭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刘先生对李琳进行了辱骂及殴打,还拿菜刀威胁李琳。
当晚,饭店营业结束后,刘先生又进入李琳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来刘先生又拿行李箱、凳子砸电视。随后,李琳跳楼,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系高坠。
李琳的父母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6万余元。
一审判合伙人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的行为与李琳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琳与刘先生系朋友关系,且双方合伙经营饭店,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寻求合理、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双方未采取克制的方法,也未冷静处理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刘先生的行为与李琳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刘先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生命的可贵,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相关因素,由刘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李琳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合计近10万元。
家属认为合伙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琳父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李琳与刘先生因经营饭店发生纠纷,但随着争吵升级,从刘先生动手殴打李琳头部开始,问题性质已经转变。这时,双方不可能继续讨论经营和业务问题,而是变成被侵害人维护身体权益与被上诉人加害之间的矛盾。随着争论争吵的继续,从语言争辩到人身攻击,继而刘先生对李琳肆意辱骂,多次进行殴打,并拿菜刀威胁,自此,问题的性质发生改变。而促使问题性质转化的始作俑者,就是刘先生。
事实证明,刘先生从饭店殴打李琳头部开始,至李琳离开饭店,刘先生尾随到李琳的住处,强行进入李琳的房屋内继续进行辱骂和殴打,并打砸李琳的物品。李琳身体瘦弱,遭受刘先生对其身体长时间的不法侵害,使李琳精神崩溃,在无处可躲,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的情形下跳楼自杀。
而李琳在跳楼前两小时还和父母通过电话,情绪、精神稳定正常。刘先生砸坏了李琳的财物,并侵犯了李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的住宅权均受法律保护,刘先生不但不尊重法律,不理性处理合伙经营纠纷一事,反而节外生枝,对李琳的物品进行损坏,并追到死者家中殴打,严重损害了李琳的生命权,直接损坏了李琳的财产权,破坏了李琳的正常生活。李琳的死亡和刘先生有直接的关系,是刘先生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了李琳的死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虽然李琳在本案中的维权方式欠妥,也未冷静处理,没能认知生命的可贵,但这并不能否定刘先生不当行为方式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不能削弱刘先生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刘先生应当承担70%责任,李琳承担30%的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与李琳因经营饭店事宜发生争议,理应采取理性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由于双方的不冷静而发生的争吵、厮打,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
依常理,因诸如本案的合伙经营事宜产生的争吵、厮打,刘先生不可能预见会导致李琳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而李琳作为成年人,在发生前述事件情况下,其理应选择合理的方式平复情绪、解决矛盾,但其极不冷静地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处理此事。据此,虽然刘先生对与李琳之间的争吵、厮打存在过错,且该争吵、厮打对李琳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该争吵、厮打与李琳跳楼自杀身亡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仅以该争吵、厮打中存在的过错即要求刘先生对李琳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实依据不足。而李琳作为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面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纠纷时,没有珍视自己的生命,以让自己及家人付出最惨痛的代价来应对此事,李琳解决问题方式的不当选择系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