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到银行办理业务,不慎被ATM机前地面凸起的接线盒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承担八成责任,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16年5月20日,陈女士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大厅的ATM机前被地面凸起的接线盒绊倒受伤。事发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将陈女士送至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内侧副韧带胫距段、距腓前韧带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经鉴定,陈女士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陈女士认为,银行作为对其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银行辩称,银行网点建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在陈女士摔倒后,又及时进行救助,送往医院就医,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陈女士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平时走路一瘸一拐,应当格外注意,而且除了陈女士无其他人踩接线盒摔倒,说明陈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营业场所地面上设置凸起的接线盒,并未放置安全提示,其设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陈女士在银行因被接线盒绊倒受伤,银行作为管理人,应对于陈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陈女士全部损失的80%,陈女士自行承担20%。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