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张在停车场停车时,挡住了其他车辆,因挪车问题小张和李女士产生纠纷,60岁的李女士动手将小张打伤……法院判李女士赔偿小张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女孩停车挡道被打伤
女孩小张在我市一家医院工作,2018年8月9日12时许,在医院的地下停车场,小张停放的车辆挡住了李女士一方的车辆,致李女士方车辆无法出行,双方因挪车问题产生纠纷,60岁的李女士动手打了小张。
经诊断,小张为脑震荡、左侧额颞部、面颊部软组织挫伤。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7日,小张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额颞部、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左耳外伤、左内耳震荡、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网膜震荡、双眼屈光不正、焦虑状态。
2018年10月12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女士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小张表示,自己因李女士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事后李女士不积极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小张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李女士辩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是因为小张在停车场随意停车,小张作为受害人是存在相应过错的,自己不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小张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金额不实;小张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女孩一审获赔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女士将小张打伤,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李女士应对小张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张随意停车导致李女士方的车辆无法出行,虽然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不是李女士殴打小张减轻责任的理由,因此李女士应对小张因殴打受伤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合理休治期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小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