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单位为其垫付医疗费等合计10余万元后,便不想再支付费用。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单位赔偿农民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6万元。
农民工工地干活受伤
王师傅是农民工,2015年3月份受雇于我市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在大连东港某建筑工地从事抹灰工作,日工资260元,单位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不料王师傅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某建筑劳务公司立即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王师傅出院后又在大连港医院进行了8个多月的康复治疗。王师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人员的工资10余万元全部是单位垫付的。
去年3月6日,经鉴定,王师傅构成九级伤残。王师傅说,自己左腿受伤,已经无法再在建筑工地干活了,跟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经理说,自己不想干了,让单位给自己一些补偿。但某建筑劳务公司称,王师傅受伤后,单位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这些垫付费用有10多万元,都有王师傅签字,单位已经尽到义务,除工伤保险理赔的费用之外,单位不能再掏一分钱了。
了解到王师傅的遭遇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王师傅的代理人,将某建筑劳务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给付王师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余元,并协助王师傅到工伤保险理赔。
单位再给付6万元
金州区人民法院的王通福副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了解到单位在王师傅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救治,双方矛盾不大,主审法官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向某建筑劳动公司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王师傅的主张是合理的。在主审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建筑劳务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师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承诺协助王师傅办理工伤理赔。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某建筑劳务公司并非是为工伤职工垫付完医疗费之外,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半岛晨报、
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