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万恒
2017年2月11日,李军(化名)在自家门口燃放“双响炮”烟花,结果没响,李军回头看时,烟花突然炸响,右眼被炸伤致残。他将销售“双响炮”的商店及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4.7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鞭炮生产厂家赔偿李军2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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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炮炸伤右眼
李军家住大连瓦房店,2017年1月18日,他在一家商店购买200个“德茂双响炮”烟花爆竹,花费300元。当年2月11日,李军燃放双响炮,因没有听到响声回头看时,右眼睑及面部被炸伤,鉴定为因外伤致右眼破裂伤伴内容物脱出,构成伤残及等级,伤残等级为七级。
“双响炮”被送交检验。2018年8月,司法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产品标志判定为经检验,产品标志不符合GB24426-2015标准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实物质量判定为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产品。
李军将销售商店和生产厂家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4.7万余元。李军称,这种鞭炮是由某鞭炮制造公司生产,后卖给大连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又批发给综合商店,最后卖给自己。因双响炮存在缺陷,给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三方均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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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厂被判赔23万多元
商店称,自己是有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李军受伤与自己无关。
大连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伤害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某鞭炮制造公司则称,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为合格产品,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李军作为被侵权人明确请求生产者即某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产品责任性质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侵权人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有减轻或免责事由的除外。本案中,某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对宜春明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不予认可,并提交检验报告,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但上述检验为抽检,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案涉产品无缺陷。作为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某鞭炮制造公司赔偿李军各项损失合计23556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