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介绍“防风险、促发展、惠民生”为重点的检察环节疫情防控工作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市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若干意见》,将立足检察职能,始终坚持聚焦大局、保障大局,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监督与支持、办案与服务“四个关系”,注重防风险、促发展、惠民生,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魏世铎代表市检察院从三方面对《意见》的重点内容做以介绍——
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疫情防控5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人员隐瞒病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未报行程或接触史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及相关防护人员实施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严厉打击“暴力伤医”、“暴力抗防”以及打砸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法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法严惩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以及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犯罪。
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犯罪,以及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类犯罪。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延伸司法办案效果
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在依法打击涉疫犯罪的同时,注重区分犯罪性质、情节,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涉企犯罪,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适用慎拘慎捕原则,对相关企业的涉案财产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保障该类企业复工后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办案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帮助企业在恢复生产中立恒心、增信心,实现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打击工作与提供司法服务工作的双向发力。
坚持开展源头防控。紧盯疫情发展形势,在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责的基础上,树立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助力行业监管,参与完善综合治理。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助推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密切协作,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枉不纵,确保打击的精准性。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联动配合。将防疫期间律师办理相关业务、群众诉求反映渠道予以公开告知;做好群众来电答复处理工作,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认真处理来电咨询,答复和引导群众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诉。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处理情况回复来信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人意见,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