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1月27日加班得3倍工资
1月31日-2月2日加班得2倍工资
随着我市企业的相继复工,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关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和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社局作出了解答。
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和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不同
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为1月25日、26日和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如果这3天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其中1月31日和2月1日为本次新增加的休息日,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这3天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延迟复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发放生活费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下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