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庄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2017年秋,宫某在庄河市仙人洞镇天门山村购得一批树木,次年3月,宫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的落叶松树。经庄河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宫某砍伐落叶松877棵,合计材积32.453立方米。经法院审理,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后悔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
庄河市法院刑事庭员额法官刘焱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证件中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本案中,宫某虽购得树木,但依法律规定仍应取得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宫某在未取得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采伐,构成犯罪。
2016年以来,庄河市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滥伐林木案7件、盗伐林木案2件,同时也审结了多起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型案件。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味地索取资源将造成环境的超负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切莫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有机、和谐、共生关系。庄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我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