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疫情期间,不少建筑施工单位受到影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也产生了更多的费用,因此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少企业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些疑问,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给予了解答。
一、我是一个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某工程的建筑施工,由于疫情延期开工,导致合同约定时限无法完成施工,依照规定,每延期1天,承担工程款0.5%违约金,想问一下律师能否以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施工延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处理。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顺延,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双方依照实际情况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二、我们是一个建设单位,因疫情防护增加了一些费用,请问这些额外增加的防疫费用能否计入工程造价?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
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购买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职工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三、我们单位是一个小微企业,承担了一个施工项目,由于疫情影响,物价和人工费上涨,如果再按原来的合同约定的价格施工,肯定赔钱,请问律师如何处理?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
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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