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杨璐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解读,对企业缓缴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提取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阶段性支持政策做出说明。
根据《意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是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到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情况认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宽,可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意见》还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已办理缓缴企业的职工,在缓缴期限内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疫情期间申请时限期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满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84号)有关规定办理。
《意见》还要求,申请缓缴的企业要向职工做好解释,消除职工的忧虑。缓缴期间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