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收集整理了大连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大知识产权领域,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程序多角度全方面解读剖析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内容。干洗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甘井子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海某洗涤有限公司举报称,某干洗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经查,当事人与该公司加盟合同到期(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同时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其品牌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36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西岗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称某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满景(I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XX”牌服装所使用的吊牌信息、布料等均系假冒满景(IP)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满景(IP)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XX”牌服装;罚款人民币3.43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广告委托合同中的著作权权属
某广告设计公司与一家食品代销商签订了一份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并交付发布使用,但食品公司却逾期迟迟不肯付款,经再三催促,食品公司只付了5万元。而且约定的发布使用期限早已届满,但广告设计图案仍由食品公司在使用。仲裁庭依法裁决:食品公司在收到裁决书起10日内返还所欠广告制作发布费7万元整,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违约金。同时确认该广告设计的著作权为该广告公司,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设计图案的行为。
专利权用尽属于不侵权抗辩成立的理由
请求人某有限公司就其“双环异形 桶 ” 专利(专利号:201630071469.4)与被请求人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提供了专利产品和被请求人的产品用于做对比。经调查,市面上流通的涉案商品均为通过购买、押金或者市场配送客户回收等方式直接获得的,市面上流通的涉案专利水桶都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均是由请求人销售的,有请求人开具的发票为证,而非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属于专利权用尽的情形,因此被请求人不应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请求人不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局部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侵权
请求人就其“丸子包装袋”专利(专利号:201430120247.8)与被请求人大连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本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图案,而被请求人的包装袋整体构图与图案与请求人在视觉效果上容易发生混淆。根据相关规定,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丸子包装袋构成对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包装袋商品。
整体外观相似的外观设计侵权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壁柜(B2601)”专利(专利号:201530353521.0)与被请求人大连市某家居商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勘验调查,核对现场所有陈列商品,发现有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整体相似的商品,所以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商品以及公证材料对本案进行侵权判定,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壁柜构成对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壁柜商品。
企业名称中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原告大连万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其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被告某机械厂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万科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经调查,被告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对被告某机械厂作出判决,要求其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5万元。
行政处理后再次侵害商标权
原告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投诉被告金州某餐厅未经原告许可,在餐馆的牌匾、餐具、餐厅用品等处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已经拆除案涉商标后,再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商标,其行为显属恶意,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规定判决被告金州某餐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合计11.2万元。
某包装公司、食品公司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某食品公司委托某包装公司设计月饼礼盒,使用某顾问公司的美术作品,未支付报酬,某顾问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查,某食品公司、某包装公司未经某顾问公司授权,擅自修改、复制并生产、销售某月饼礼盒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侵权。
餐饮娱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某文化投资管理公司是第8299448号“k”、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 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服务类别均为第41类,均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KTV等,其在店面招牌使用了“鳯凰5号纯K PARYY”标识,在店面装潢中使用了“鳯凰5号纯K PARYY”、“凤凰5号纯K”标识,在大众点评上使用了“凤凰5号纯K时尚量贩KTV”字样。上述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某文化投资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8万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