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智能快递柜巨头丰巢科技推出“超时收费”及会员服务新规:普通用户的包裹免费保管限定在12小时内(节假日期间不计费),超时后收取0.5元/12小时(3元封顶);另外,用户可选择会员服务,包括5元月卡、12元季卡,在有效期内可不限保管次数,7天长时存放及其他优惠权益。该新规一出,浙江杭州东新园小区即宣布暂停使用丰巢快递柜,后续上海、杭州多个小区也陆续发声抵制,并采取断电停用快递柜等措施。5月9日,丰巢方面发布了“事件声明”。目前,该事件所引发的讨论和关注仍在不断发酵。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翰鼎、田洪菱:
快递公司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收件人享有是否使用快递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送货上门”规定 丰巢等快递柜的出现,实际上是快递公司面对配送量不断增长而转嫁时间成本的产物,其解放了快递员联络送货上门以及可能二次投递的一部分压力。但使用快递柜并不是理所当然的方式,而应当保证收件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履行投递到约定收件地址或指定代收人的法定义务,即“送货上门”。根据《快递服务标准》第3部分(GB/T27917.3-2011),收件人可享受不少于两次的免费投递服务。
收件人有选择权 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地址提供投递服务。
侵害收件人权利 公允地讲,快递柜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部分收件人,但同时也存在增加收件人额外负担的情况。比如,很多快递员会在未询问收件人意愿的情况下直接将快件放入快递柜,事后短信通知用户,而未实际考虑收件人是否在家以及收件人年龄较高不方便使用快递柜等实际情况。这不但违背了“送货上门”的服务义务,同时也存在侵害收件人知情权与选择权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如快递柜存放超时需要收费,则快递公司以及快递柜使用企业均应考虑如何解决收件人被动消费的情况。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赋予了快递柜使用企业超时收费的权利
交通运输部2019年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也就是说,快递柜使用企业在合理的保管期限之外提供增值服务是被允许的,但对于保管期时长,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明确的标准。而具体到丰巢此次收费新规是否合理合法,则取决于丰巢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对于超时标准及超时用户需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快递柜保管应是无偿的。
经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外签订快递柜服务协议,但收件人是否接受快递柜保管服务应由快递公司、快递柜使用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经业主共同委托,有权对小区共用部分或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业委会有权与企业进行谈判,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在小区一定区域引进丰巢等快递柜,并签订服务协议。
但具体到收件人个人是否接受快递柜的服务以及是否愿意支付超时费用,则属于收件人个人与快递公司、快递柜使用企业之间另一层面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无特别授权,业委会不可代行相关权利。
建议快递公司在利用类似丰巢快递柜服务体系时,应事先建立选择机制,经由收件人作出选择后再行提供相关服务,为快递柜服务及超时收费提供法律依据,也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总体来说,快递柜的使用确实方便了快递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收件人,其广泛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但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对于快递柜收费问题也应建立在双向选择和自愿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