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戚朋友找你帮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甚至还答应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心动不?行动不?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您,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很可能是陷阱,不仅好听的名声留不住,还可能把自己的身家给“赔”进去。
【案情回顾】
方润公司于2012年与第三方合作,由诚实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因方润公司欠第三方款项未归还,导致诚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支付担保款575万元,故诚实公司将方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方润公司向诚实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575万元,诚实公司胜诉。因方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诚实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方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吕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自己是方润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应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认为吕某系方润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吕某申请复议后,复议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柯:
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俗称的“老赖”。“老赖”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但可能在大家的印象中“老赖”就是自然人。事实上,“老赖”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采取与公司同等级的限制消费措施、被限制出境、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我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我和公司或者其股东签署过协议,他们承认我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但正如前述案例中法院的态度,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工商登记的公开信息,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即使有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仍需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如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其“挂名”的身份,还可能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千万不要因为仗义、抹不开情面而替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最终落得自己受牵连、财产受损失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