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明确规定
业主共有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
当下,这样的情况很普遍:我们自家的小区里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楼道大厅、电梯间随处可见。而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广告牌,物业事先并没有征询过业主的意见,很多小区的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合同,业主对于广告收入更是见所未见。于是,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
【案情回顾】
家住甘井子区某小区的蔡先生最近遇到点想不通的事儿:近期楼内电梯里突然多出了几个广告牌,上面是某某口腔诊所的广告。蔡先生回想起之前曾听朋友说,小区内的电梯广告、墙体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用不应当由物业收益。于是,蔡先生在业主群里提及此事,但是业主们的反应不是很热烈。他便到物业去询问该笔广告收益的去向,物业的回答是:广告费收了,但这是他们管理小区应得的钱。蔡先生对此说法半信半疑。
对于广告收益,物业和业主始终各执一词。物业公司认为,广告收益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由物业公司统一支配,日后可用作维修基金或者组织业主活动的经费。但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多数业主表示不认可,认为现实中物业公司并没有将广告收益的账目公开,广告收益被作为组织业主活动经费的这种说法只是物业公司应付业主的幌子,广告占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空间,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这些广告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
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磊:
长期以来,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一直都有争议。例如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一年能收入多少钱?钱都去哪儿了?收益归谁?这些收益绝大多数是物业公司在管理并收取,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产生的收益。对于这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这种现象,《民法典·物权编》新增条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民法典·物权编》第287条明确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此看来,待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必须要经过业主的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