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已经快到三分之二了
这个8月,9没有节假日
虽然全国的节假日没有
但是!咱们辽宁的职工
说不定会有一个小假期!!
辽宁职工可能会迎来一个假期!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用人单位给子女3周岁以下
夫妻每年各10日育儿假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草案共27条
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
细化了有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
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工会、妇联等的职责分工。
强化了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保护的主体责任。
扩大并细化了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保护措施,分别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另外,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图源:摄图网ID50268715
具体内容
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办法(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
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本人提出,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图源:摄图网ID500472672
子女3周岁以下,鼓励每年给夫妻各10天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卫生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省司法厅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28日前登录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 l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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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办法(草案)》
对女性职工的很多权益
都有了切实的规定呀!
还有更多意见
小伙伴们可以赶紧去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