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昨日发布“大连市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2020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大连市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特别提示
01.大连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负责驻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户籍或居住在本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02.受疫情影响,将原定2020年春季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与秋季认定工作合并开展,并适当延长网报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
03.请申请人认真阅读理解公告,并下载使用本公告附件资料。
04.认定工作流程: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审核——查询认定结果—制证发证。
05.现场确认须申请人亲自到场,不受理委托他人代为确认。
06.请申请人务必下载学习《申请人用户手册》,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和认定网报。
07.如果申请人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核验不成功的,请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并在现场确认环节,主动告知审核老师,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以备登记后,由后台人工核验。否则,视为申请人现场确认不合格。
08.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认定对象
0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
02.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
03.在本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0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
05.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注:本市是指包含大连市区及所辖县区市;不受理尚未取得高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在读学生认定申请,但申请人现有学历已经符合申请认定资格种类要求的除外;申请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认定条件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持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视为有效。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考试成绩条件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不含国外师范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无须提交国考或省考成绩合格证明,只要在校期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完成教育实习,可直接申请认定。
普通话水平
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疫情防控要求
各认定机构要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及认定场所管理部门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安全有效推进认定工作。申请人在体温检测后有序进场,务必提供“国务院行程码”或“辽事通通行码”,全程佩戴好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