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品房市场供应充分
实现了“高端有市场”的要求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实施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实现了“低端有保障”
为解决保障和市场之间的
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
实现“中端有扶持”
日前
我市出台了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建设
今年
我市将推出首批300多套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正式政策文件,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统一部署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总体要求是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发展政策性商品住房,加快构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
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办法,进行积极探索。目前,辽宁省及各市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沈阳、青岛已开展研究并计划出台。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有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的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住房,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我市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共有产权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换发产权证业务,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专营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增购共有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或由专营机构回购其共有产权住房。
我市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相对集中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人才需求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我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建设,优化了我市的住房供给结构,有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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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已确定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同类型的共有产权住房。竞配建住房的增幅面积原则上均按照90平方米的整数倍确定,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专营机构。
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专营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宗地挂牌出让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文本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将该协议书文本与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发布。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现场与专营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建设首期,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
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程序
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
专营机构应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给共有产权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专营机构持有。
购房人与专营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所持产权份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专营机构拟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摇号,确定入围名单。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由专营机构负责受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入围申报家庭的住房、学历、收入等信息进行批量核对。
专营机构应将销售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产权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专营机构无偿接受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环节产生的税费,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税收征免,并出具相关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在专营机构取得产权登记及销售备案后销售,并由购房人与专营机构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共有产权购房人核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应注明产权性质、购房人姓名、共有产权人(专营机构)名称及共有人产权份额等。对专营机构只登记不发证,专营机构根据需要获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共有产权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换发产权证业务,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共有产权购房人以其出资份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专营机构应配合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共有产权住房房屋维修
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共有产权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的,由专营机构按照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数额退回相应维修资金,并在再次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按照相同额度向购房人收取。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