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金钱检验人品
房子则考验亲情
这不
浙江台州三门有一位父亲
擅自卖了儿子的房子,不但拿走了钱
还一走了之“玩消失”
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
台州三门的王先生
于2019年7月与邻村的叶先生签订了一份
《套房买卖协议书》
以2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
120平方米的房屋
(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
但房屋至今未取得产权证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向叶先生
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8万元
谁知,钱付了
房子却迟迟未能交付
让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
叶先生拿到购房款并出具了收条后
竟一直联系不上了
2020年4月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和他的儿子小叶
告至法院
请求判决叶姓父子
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
将房屋交付给他
对于父亲卖房一事
小叶表示自己在此前并不知晓
这套房子是我的,但我没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是我爸擅自卖的,他也没跟我说过卖房的事。
既然如此
那《套房买卖协议书》上
小叶的签名和手指按印是哪来的?
法官调查发现
协议书上的签名均系中介人所签
签名上的按印则为叶先生所按
原来,这套120平米的房子是9年前村里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叶先生及其前妻丁女士和儿子小叶三人的。
2008年7月,叶先生与丁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叶由父亲抚养,村里分财产均归儿子小叶所有。
对此,小叶认为父亲擅卖房屋,“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但王先生却表示
这套房的所属人应该是叶先生
他们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
对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法官表示
“本案中,叶先生作为小叶的法定代理人,在与王先生签订《套房买卖协议书》时,小叶已年满十七周岁,对相关利益问题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小叶对父亲出卖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同时,无证据证明叶先生是为了维护小叶的利益才出卖房屋。此外,小叶在成年之后也未对其父出卖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本案的《套房买卖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叶先生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合法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本案《套房买卖协议书》对小叶并不发生效力。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所涉房屋并不属于叶先生一人所有
王先生要求叶先生、小叶继续履行
套房买卖协议
完成该套房交付的诉讼请求
显然无法成立
最终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