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大价发[2014]3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以92号汽油零售价8.00元/升为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并设置3个月为一个观察周期,即在燃油附加费每次征收、或取消的一个观察周期内,燃油附加费标准保持不变。
01
当92号汽油零售价高于8.00元/升(含8.00元/升),每车次征收燃油附加费1.00元/次。
02
■ 在观察周期结束次日,当92号汽油零售价低于8.00元/升,则取消燃油附加费;
■ 92号汽油零售价在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基础上涨幅度低于0.50元/升(即92号汽油零售价位于8.00元/升至8.50元/升之间),已征收的1.00元/次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 92号汽油零售价在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基础上涨幅度高于0.50元/升(即92号汽油零售价位于8.51元/升至9.00元/升之间),征收燃油附加费2.00元/次,依此类推。
对于近期油价大幅上涨,调价窗口可能突破8元的问题,近期,市交通运输局已与市物价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在油价到达8元时,及时下发通知,启动燃油附加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