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黑渉恶?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扫黑除恶与反洗钱有什么关系?
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黑恶势力通常有助于掩盖其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和存在,会通过各种手段使其钱财来源合法化,即进行洗钱。洗钱途径主要涉足毒品走私、赌场娱乐、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炒汇、贷款诈骗、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黑恶势力组织、集团经常出现的行业领域。黑恶势力有时会为洗钱行为撑起了一把 “大伞”,保护洗钱行为“顺利”进行。因此,远离、打击黑恶势力就是为反洗钱出了一份力。
什么是黑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扫黑除恶”九类重点举报内容
1.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贿选,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和宗族恶势力。
2.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3.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涉企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5.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乱开滥采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7.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黑恶势力。
9.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